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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電力現貨市場發(fā)現價格的信號“滿格”

發(fā)布時間:2023-11-20 瀏覽數:27

2021年2月,美國得州發(fā)生冰暴事件,暴風雪導致發(fā)電設備大面積故障,ERCOT德州電力市場現貨電價暴漲到9000美元/兆瓦時;2019年,英國個別電廠進行投機,在關鍵時段故意縮減輸出,現貨電價出現異常波動和價格峰值;2011年3月,日本東北電力市場在“311大地震”后出現停電,地震導致核電站事故及輸電系統(tǒng)破壞,東北地區(qū)電價一度超過正常電價的5倍;2000年冬季,美國西部天然氣價格上漲,導致燃氣電廠抬高報價,加州電價一度暴漲到每千瓦時480美元……可見,極端天氣、自然災害是造成電價異常波動的重要因素,此外市場投機行為和一次能源市場價格也會影響電力現貨價格,造成不同程度的后果。那么,現貨市場產生了價格變化,就是“發(fā)現價格”了嗎?這個價格信號是不是和手機信號一樣,需要經過處理才能識別為有指導意義的信息呢?又如何保證價格信號是“滿格”狀態(tài)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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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貨市場是“價格發(fā)現”的必要不充分條件

上一輪電改廠網分開后,隨著電力行業(yè)市場化改革的深入,電力生產和使用呈現多樣化格局。在此背景下,傳統(tǒng)的統(tǒng)籌計劃方式在資源配置上已顯露出明顯的局限性。首先,計劃經濟方式下存在信息不對稱問題,電網企業(yè)很難完整掌握每一家電廠的實時成本變化情況,也無法預測各用戶的用電需求,導致電量調度與資源配置難以達到最優(yōu);其次,電力交易主體眾多,依靠指令性計劃難以協調各方利益,也無法兼顧各個產業(yè)鏈環(huán)節(jié)的具體訴求;再次,隨著新能源大量接入電網,電力結構日益復雜,單純依靠人工經驗進行統(tǒng)籌難以實現優(yōu)化,需要引入市場的配置能力;第四,計劃經濟易產生“一刀切”和僵化效應,無法根據電力供需變化及時調整,缺少彈性。

因此,具有“價格發(fā)現”功能的現貨市場機制成為本輪電改的核心,讓供需關系通過價格信號實現高效配置。通過交易雙方的自主博弈,可以形成充分反映資源稀缺性的電力價格,并指導生產、消費決策,這是信息不對稱條件下實現優(yōu)化的必然選擇。所謂“價格發(fā)現”是指通過市場供需關系反映出的價格信息,為市場參與者提供決策依據。然而,這個過程并不簡單,需要考慮到電力市場和社會經濟運轉的復雜性和隨機性。

首先,從電力市場的角度來看,電力市場的特殊性使得價格發(fā)現變得復雜。電力作為商品,具有不可貯存、輸送困難、需求波動大等特性,加上電網系統(tǒng)的安全、穩(wěn)定和供電可靠性等要求,使得電力市場的供需關系和其他商品市場不同。電力現貨市場的價格發(fā)現過程需要在滿足這些特殊性的前提下進行,而這些特性的存在,往往使得價格發(fā)現過程中的信息不完全、市場力量的作用被削弱。

其次,社會經濟運轉的復雜性和隨機性會對電力市場的價格發(fā)現產生影響。例如,宏觀經濟的波動、政策的調整、自然災害等都可能導致電力需求的快速變化,而供應端則受到設施建設、燃料價格、環(huán)保政策等多方面因素的影響。這些因素的存在使得電力市場的供需關系難以 準確預測,從而影響價格發(fā)現的效率和準確性。

最后,市場的不完全競爭性質也會對電力現貨市場的價格發(fā)現功能產生影響。電力市場通常存在著強大的市場主導者,這些市場主導者可能會通過各種手段影響市場價格,從而影響價格發(fā)現的過程。而且,電力市場的參與者通常也存在著信息不對稱,某些市場參與者可能擁有比其他參與者更多的信息,這也會對價格發(fā)現過程產生影響。

因此,從原理上看,電力現貨市場機制是實現價格發(fā)現的必要條件,但由于電力市場的特殊性、社會經濟運轉的復雜性和隨機性,以及市場的不完全競爭性質等因素的存在,電力現貨市場機制并不能完全實現價格發(fā)現。要實現真正的“價格發(fā)現”,還需要進一步完善市場機制,增加市場的透明度,改善市場的競爭環(huán)境,以及提高市場參與者的信息獲取能力等。

如何判斷交易價格是否發(fā)生了扭曲

為了判斷電力現貨市場的出清價格是否反映了真實的供求關系,可以從幾個方面來分析:

第一,看交易量是否充足。如果參與交易的買方和賣方足夠多,交易量充足,則價格更有可能反映市場供求。如果交易量太少,很容易被個別大宗交易影響,價格就不那么可靠。具體來說,要觀察該電力現貨市場的日均交易量、交易次數及參與交易的買賣方數量。這些指標能夠反映市場的流動性情況。如果交易量大、交易頻繁、參與方眾多,說明市場流動性良好,不易被少數大宗交易操縱價格。相反,如果交易量長期處于低位、買賣雙方太少,那么價格很容易受到個別大宗交易的影響而大幅波動,這時我們就要警惕價格被操縱的可能。

第二,看市場是否公開透明。如果買賣雙方都能隨時看到最新出清價格、成交量信息,則價格能更快反映市場變化。如果信息不透明,價格就可能滯后。電力現貨市場的實時價格和交易數據應完全對外公開和透明,供所有市場參與方查詢。這樣買賣雙方才能及時獲取充分信息,并據此調整報價策略,從而推動價格快速反映市場變化。如果價格和交易數據不透明,或者存在信息滯后,比如買賣雙方只能看到上一天或上一周的價格,那么他們的報價就無法立即響應當天或當周的供求變化,價格發(fā)現功能就會受到影響。一個透明的電力現貨市場,實時價格應該完全公開,大額交易應立即予以公示,供需信息也要定期發(fā)布。信息完全對稱是價格形成的基礎。

第三,看市場是否有效競爭。如果買賣方都有充分的選擇余地,不存在壟斷或寡頭情況,則競爭會推動價格向供求均衡點靠攏。如果競爭不充分,價格就可能被個別大宗交易者操縱。電力現貨市場要實現有效競爭,需要多個買賣方參與交易,不存在單一大宗買方或賣方壟斷市場。同時還需要降低交易門檻,讓更多新的買賣方能夠進場交易。如果僅存在1-2個大電力生產商和大電力用戶,市場缺乏競爭,那么這些寡頭就能夠通過限制交易量來影響價格,使之偏離真實的供求均衡點。要防止這種情況,電力監(jiān)管部門需要采取措施,降低市場準入門檻,鼓勵更多的電力企業(yè)和用戶自由交易;建立公平透明的交易規(guī)則;并對可能形成寡頭的大企業(yè)進行必要的監(jiān)管,避免其通過限制交易而操縱價格。只有這樣,價格才能在充分競爭下反映供求關系。

第四,看價格變動是否合理。如果價格走勢與市場供求關系一致,則價格更可靠。如果在電力供求基本面沒有改變的情況下,價格出現大幅波動或脫離基本面運行,不反映真實供求,很可能是受到市場操縱的影響。這時監(jiān)管部門就要介入調查,查明價格異常波動的原因,并制止可能出現的市場操縱行為。合理的價格波動范圍可以參考電力需求的季節(jié)性變化、電力儲備容量、燃料價格變化等因素來確定。只有價格走勢與市場基本面相符,才能真正反映供求關系。

市場和管制是無法分割的一體兩面

電力產業(yè)基于其網絡性質存在一定的自然壟斷屬性,如果完全放任自由競爭,將導致重復建設、企業(yè)虧損、用戶費用高昂等問題。因此,一定程度的政府管制是必要的,通過設置市場準入門檻、實施價格管制、制定行業(yè)標準等方式,可以提高資源配置的效率,防止壟斷,保障用戶利益。但是管制手段也不能過度使用,要防止政府部門失靈、管制成本過高等問題。還需對電力技術革新、消費模式變化做出靈活調整。管制經濟學為如何在政府與市場之間找到最優(yōu)平衡提供了很好的理論指導,這對建立一個既提高效率、又兼顧公平的電力市場機制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管制經濟學的核心邏輯可以簡要概括如下:為防止市場失靈而存在。管制經濟學認為自由市場機制存在某些缺陷和失靈,如壟斷、外部性、信息不對稱等,這會導致資源配置的低效和公平性問題。

政府管制的必要性。針對市場失靈,管制經濟學認為有必要進行政府管制和干預,以提高資源配置效率,保障公共利益;管制形式的設計。管制經濟學研究如何設計合理的管制形式,既能夠糾正市場失靈,又能盡可能保留市場機制的效率性。常見的管制形式包括價格管制、準入管制、交易管制等;管制成本與收益的權衡。凡是管制都會產生執(zhí)行成本。管制經濟學強調應該權衡管制帶來的收益和成本,設計能以最小代價達到管制目標的辦法;防止政府失靈。政府管制也存在可能的失靈風險,如管制部門被私人利益捕獲。因此要防止政府失靈,構建透明和問責的管制體系;動態(tài)調整管制政策。隨著經濟社會條件變化,原有的管制政策可能失效或產生新問題。因此需要根據成本收益原則動態(tài)調整管制政策。

可見,管制經濟學核心在于在市場與政府之間找到一個效率與公平兼顧的平衡點,從而設計出行之有效的管制體系。這需要進行比較靜態(tài)分析和比較動態(tài)分析,找到市場與政府的最優(yōu)配置。根據管制經濟學理論,為了確保電力市場機制有效可行、健康運轉,可以從以下十個方面入手:建立公平的市場準入制度,降低準入門檻,允許更多電力企業(yè)進入市場競爭,防止壟斷。但也要設置一定的技術和資質標準,保證參與主體的能力。完善市場規(guī)則,建立公平的交易規(guī)則、計劃調度機制、價格形成機制,防止個別主體操控市場。交易規(guī)則要公開透明。加強電力監(jiān)管,對電力企業(yè)的生產、輸配電、銷售環(huán)節(jié)進行監(jiān)督,避免其濫用市場權力。重點監(jiān)管具有較大市場份額的企業(yè)。信息透明對稱,建立健全電力生產、儲備、輸配信息的公開和共享機制,降低信息不對稱性。防控市場欺詐,嚴厲打擊電力企業(yè)的聯合操縱市場、內幕交易等違法行為,維護公平競爭。暢通準入退出,允許不具備競爭力的企業(yè)依法退出市場,確保資源流向效率更高的企業(yè)。價格異常監(jiān)測,監(jiān)測電力價格異常波動,及時發(fā)現存在被操縱的跡象,并采取干預措施。完善消費者保護機制,電力直接關涉民生,要建立投訴機制,加強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建立應急干預機制,面對重大事故、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要有緊急狀態(tài)下的管制和干預措施。管制政策要動態(tài)調整,隨著條件變化更新管制政策,保持其針對性和有效性。

綜上所述,管制經濟學為確保電力市場有效運行提供了很好的理論指導。既要發(fā)揮市場機制作用,也要注意通過適當管制來彌補市場失靈。這需要政府、企業(yè)和消費者共同參與,形成合力,也是“有效市場,有為政府”的要義所在。

電力市場失效的征兆與應對措施

電力市場失效的一大重要原因在于電力產業(yè)的自然壟斷特性。電力企業(yè)需要承擔較高的基礎設施投入和維護成本,同時電網具有的連通性決定了在一定區(qū)域內只能存在一個物理意義上的供應商,這可能會導致競爭的不充分。同時,用電價格時間屬性的缺失或簡化會使得不同用電行為的邊際成本差異幾乎為零,用戶缺乏節(jié)約電力的經濟動機,使得電力需求缺乏彈性。還有信息不對稱問題,用戶難以對比不同電力產品和服務。這些因素導致電力市場機制無法有效發(fā)揮預期作用。

市場失效的后果,首先體現在電力供給效率低下,重復建設和資源浪費問題嚴重;電力價格失去合理性,電力企業(yè)獲得高額壟斷利潤,用戶成本增加;電力供需難以平衡,停電事故時有發(fā)生。環(huán)境污染和碳排放問題也難以通過市場機制解決。總之用戶沒有選擇供應商的自由,服務質量得不到保證。最嚴重的結果是發(fā)生大規(guī)模停電事故,造成巨大經濟損失和社會危害。

前文所述發(fā)生電力價格扭曲就是一種典型的市場失效的表現,但市場失效的癥狀遠不止于此,筆者認為,主要指征如下:

市場集中度評估。可以采用CR(行業(yè)集中度)指標來評估電力市場的集中度。CR指標是各主要企業(yè)市場份額的平方和。一般來說,CR低于1000點表示市場競爭性較好。如果CR超過3000點,則表明存在寡占態(tài)勢。

電價異常波動評估。可以設置電價日漲跌幅的閾值,例如上下浮動超過5%則屬異常。也可以采用統(tǒng)計方法,測算電價與成本變化的相關性,相關系數低于0.7即屬異常。

交易量評估。日均交易量低于該區(qū)域總用電量的10%可以視為異常。交易日數少于250天也可判斷為流動性不足。

進入壁壘評估。新企業(yè)進入時間過長表示壁壘過高。一般來說超過1年則屬于進入壁壘過高的情況。

信息不對稱評估。主要看各類市場主體獲取信息的成本差異。數據成本過高或存在重大差異,表明信息不對稱嚴重。

交易規(guī)則評估。交易規(guī)則的調整頻次過高,一般超過每年3次可以判斷為異常。規(guī)則不透明也會難以遵循。

消費者投訴增多。如果投訴量持續(xù)三個月比前一年同期量超出20%,則屬于異常增長。

通過設定量化指標和合理的閾值,可以直觀判斷電力市場有效性是否存在缺陷,以便及時采取應對措施,這對保證電力市場平穩(wěn)非常必要。具體閾值可以根據不同時期與區(qū)域的情況作出調整,針對不同征兆的應對措施如下:

減少進入壁壘,鼓勵新進入企業(yè)增加競爭。可以采取放寬電力企業(yè)準入許可條件、降低開辦電力公司的注冊資本門檻、簡化電力項目的審批流程、放開電網接入限制等措施,實質性減少新企業(yè)進入電力市場的門檻。還可以給予新進入企業(yè)一定期限的稅收減免、用地優(yōu)惠等扶持政策,激勵新進入者的積極性。

加強對主要企業(yè)的監(jiān)管,遏制其操縱市場。對電力產業(yè)鏈上具有重要影響力的央企、地方國資電力企業(yè)實施分類監(jiān)管,重點監(jiān)測其電價定價、電量調度、設備維護、交易行為中的反競爭行為。建立嚴格的內部審計機制,完善監(jiān)督流程,加大處罰力度,必要時可以采取責令改正或停業(yè)整頓等措施。

完善交易規(guī)則,提高透明度。出臺標準化的電力交易合同格式,明確交易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建立電力交易信息的審核機制和披露機制,交易價格、成交量等信息必須及時、準確公布。制定明確的反壟斷條款,禁止限制交易、操縱價格等行為。

利用狀態(tài)干預穩(wěn)定價格,防止市場失序。在電價波動異常時,可以采取臨時接管主要電力企業(yè)調度權限,直接干預電量分配和價格,避免價格失控。也可以啟用緊急狀態(tài)下的政府指導定價,控制電價暴漲。但狀態(tài)干預不能過度和長期化使用。

提供市場信息數據庫,減少信息不對稱。建立統(tǒng)一的電力行業(yè)信息平臺,收集發(fā)電量、需求量、庫存量等信息,供所有市場主體查詢,改善信息不對稱狀態(tài)。信息披露要及時、準確、全面。

建立消費者投訴渠道,加強權益保護。電力監(jiān)管部門要設立專門的消費者投訴渠道,及時處理消費者反映的問題。重點監(jiān)測消費者關心的電價變動、供電質量等方面的投訴情況,有針對性地改進政策。

在必要時接管特定環(huán)節(jié)以穩(wěn)定市場。面對重特大突發(fā)事件,可以按程序暫時接管電網調度或特定發(fā)電企業(yè)的管理權,直接組織生產、調配電量,保障供給,避免劇烈波動。要明確接管的必要性原則、范圍和期限,防止過度干預。

動態(tài)調整管制政策,保持市場活力。各項管制政策都需要不斷更新,與市場變化保持同步,把握好管制的限度。過多和僵化的管制會扼殺市場活力,政策調整要以激發(fā)市場主體活力為導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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